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
(地區)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
文件、證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
2 |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
3 |
登記證 |
4 |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
規范要求:
1、 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項為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代表證。
7、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原企業名稱 |
變更的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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