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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南城名稱核準通知書丟失怎么辦理 公司必須要先去稅局核名 東莞紅盾網公司名稱查詢
時間:2012-04-19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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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提交文件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在“辦理類型”欄選擇第2項);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經營者簽字); (三)經營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名稱申請延期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的,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有正當理由,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在“辦理類型”欄選擇第3項,并在“備注”欄簡要說明延期理由); (二)經營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經營者簽字); (四)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預先核準名稱遺失補發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屆滿前遺失需要補發的,可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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