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表格、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登記證、代表證 |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
4、外國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合法開業證明為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的資信證明為該企業近三年年報,若為外文,應將資產負債及損益的相關內容譯成中文,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5、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
6、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房的,提交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ƒ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條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7、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及董事名單(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
8、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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